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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2241号
【发布日期】1995-09-11
【生效日期】1995-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举办商贸计量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9月11日京价(收)(1995)331号、
京财综(1995)2241号)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举办全国商贸计量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委托市技术监督培训中心对本市商贸系统计量管理人员等举办有关商贸计量知识的培训并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每生每期学费80元,书费35元,证书费5元。
市技术监督培训中心需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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