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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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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国资经[1995]467号

  【发布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1995-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23日京国资经(1995)467号)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单位、境外企业主管投资部门、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搞好1994年年度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工作,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望各有关单位抓紧此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修订下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要求,境外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今后凡属新开办的境外企业,一律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区、县属企业作为主管投资单位的,抄送一份给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常的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由市、区县两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按照细则要求,我市凡已正式由市政府授予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涉及所属企业境外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由总公司作为受托单位全权统一办理,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要求,境外企业年检登记事宜,应在下一年度6月30日前完成。鉴于今年的特殊情况,1994年度境外企业年检工作,在1995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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