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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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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做好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2]74号

  【发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关于做好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2]7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

   为方便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行)协商决定,市地税局委托市农行代征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为做好委托代征工作,保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的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代征单位。

   凡缴纳了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且领取IC卡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代征本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二、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只需查验IC卡,确认上年度己完税的,即可代征当年税款。代征人员在代征税款时要将完税信息写入IC卡,并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完税证收据联、纳税标志及IC卡一起交给纳税人。

   三、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机动车办理纳税手续后,按辆发放纳税标志,纳税标志一律免收标志工本费。

   对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的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无挡风玻璃的农用车辆(拖拉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税函发[1992]1441号)规定均不发放纳(免)税标志。

   五、委托市农行代征车船税的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执行。

   七、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有权根据各自情况选择划款或使用现金交纳方式缴纳税款。所有征收人员一律不得采用强制性手段要求纳税人必须以划款形式缴纳税款。

   八、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代征人员必须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代征工作规程进行操作。

   九、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要加强相互间配合,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征收措施及时沟通征收情况,做好各辖区内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

   农业银行各支行对在代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当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免延误征收工作。

   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须在征期结束后20日内做好代征工作的总结,及时总结代征情况,以逐步规范代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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