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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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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等关于行政性局(总公司)转为企业后对其所属市属科 院所管理的意见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科管字[1996]147号

  【发布日期】1996-06-17

  【生效日期】1996-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科委等关于行政性局

(总公司)

转为企业后对其所属市属科研院所管理的意见

(1996年6月17日京科管字〔1996〕147号)各局(总公司)、各市属科研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为保护本市科技事业的顺利发展,充分发挥市属院所这支科技力量的作用,使科技体制改革按市科技大会确定的目标健康、有序的进行,对行政性局(总公司)转化为企业后,原行政隶属于这些局(总公司)的市属科研院所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性局(总公司)转化为企业性总公司或集团总公司后,原行政隶属于这些局(总公司)的科研院所,仍是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继续拥有科研单位的自主权。

 二、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由市科委牵头,会同有关委办进行调查研究,搞好总体设计和实施办法。在市科委等有关委办关于院所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的总体设计和实施办法出台前,市属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包括由行政性局(总公司)转变为企业性的总公司或集团总公司,不能将市属科研院所做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经营其国有资产,变动其资产产权。不得自行撤销、合并、搬迁科研院所。不得自行改变科研院所的性质和隶属关系。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确需改变科研院所的性质的隶属关系或需撤销、合并、搬迁科研院所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科委商有关委、办、局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李鹏总理在全国科技大会的报告中关于“科技系统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涉及科技部门和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要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引导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到改革中去”的精神,赋予科研院所对自身改革与发展模式的选择权、探索权。在科研院所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中,不能简单、草率,搞行政命令。

 四、市属院所的国有资产,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归口管理下,由市科委和各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并考核院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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