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房市场字[1995]第114号
【发布日期】1995-03-06
【生效日期】1995-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本市内销商品房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京房市场字[1995]第114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内销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市内销商品房将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须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自1995年5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其商品房不得预售、销售。
二、商品房买卖成交,买卖双方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买卖立契、产权登记手续。
三、《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将由我局另行发布。
四、申办《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地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8acf8bb6ec8f7423971750357743c30f044286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