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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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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本市内销商品房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市场字[1995]第114号

  【发布日期】1995-03-06

  【生效日期】1995-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本市内销商品房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京房市场字[1995]第114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内销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市内销商品房将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售、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须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方可销售。自1995年5月1日起,凡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其商品房不得预售、销售。

 二、商品房买卖成交,买卖双方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买卖立契、产权登记手续。

 三、《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将由我局另行发布。

 四、申办《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地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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