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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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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9-08

  【生效日期】1999-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     (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计委、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植力度,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全市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根据京政发(1999)14号文件和京政办发(1999)3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必须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自产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从事软件、环保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5%。

  3、年技工贸总收入10亿元以上,年利税额1000万元以上。符合1、2条或1、3条的均可认定为高新技术骨干企业。

 三、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共同组成认定小组,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修订认定标准并以例会形式对符合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条件的进行认定考核,对认定考核结果定期发布公告。

 四、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根据统计年报和入库税票复印件,经筛选后报认定小组,其他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和入库税票复印件,经筛选后报认定小组。

 五、认定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科委。

 六、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认定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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