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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1-11
【生效日期】1984-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 为维护首都良好的社会秩序,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枪弹、炮弹、手榴弹等爆炸物品。
二、凡非法持有、私藏上述爆炸物品的,必须于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
三、凡在期限内主动交出上述爆炸物品、如实说明情况并保证不再犯的,不予追究;拒不交出或继续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上述爆炸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广大干部、职工、学生、社员和居民,对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上述爆炸物品的,要积极进行揭发检举。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要追究责任。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京政发〔1984〕7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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