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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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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换证工作结束后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3]第122号

  【发布日期】1993-04-13

  【生效日期】1993-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性

收费年审换证工作结束后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3)第122号、京财综

(1993)540号1993年4月13日)市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中发(16)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1989年1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从1992年11月中旬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执单位进行了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同时,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过3个月的努力,共对全市9697个单位进行了年审,换发了收费许可证11250个,处理了100多起违纪案件。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关系到服务经济、管理社会的大事,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各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下属部门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按规定正确使用收费票据并实行财政专储。

  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尚未进行年审换证的单位应到物价部门从速办理年审换证手续。对未办理年审换证手续仍继续收费的,物价部门将按违法收费予以查处,财政部门将收回收费票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有增项或变更的,要及时持收费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在年审换证工作结束后,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法规的宣传,同时,要注意做好日常的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

  1993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何时开始,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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