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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8-09
【生效日期】1986-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市 (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通过) 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和有关条款,制订如下规定。
二、为贯彻实行“实施办法”,市(地、州)、厅局应建立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奖励、统计分析和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申报工作。
三、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予条件,有关评审范围和标准,必须是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业科技水平最高,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有关评审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州)、厅局制订。
四、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及评审组织形式,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最高奖金一般不得超过二千元,有关荣誉奖的形式和奖励等级的划分,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六、市(地、州)、厅局级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金来源按“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支付。
七、获奖项目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受奖。
八、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外籍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如符合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规定,应允许其申报奖励。
九、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办法、奖励机构和授奖情况,应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原有的市(地、州)厅局科技成果奖统改为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十一、本规定(试行)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施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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