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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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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 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外[1995]1598号

  【发布日期】1995-08-21

  【生效日期】1995-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

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外(1995)1598号1995年8月21日)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外事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局联系。

 一、根据新的规定标准,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即组团单位在填制“出境团、组用汇结汇申请表”时,在个人零用费下一栏中注明个人自费购汇的人数和金额。财政局在对银行开具“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时,在用途说明中注明个人购汇的美元金额,不再单独开具个人自费购汇申请书,由组团单位统一对银行进行公费、自费的购汇结算。属于个人自费购汇的相应人民币由组团单位向个人收取,冲减出国购汇总额,不得做为其他收入。美元对人民币的比价按财政局开具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的折合率计算。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出国单位的财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国人员回国后费用支出情况的审核。各单位的出国团组回国后,各项费用支出首先要经出国单位的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再到外事审批部门和财政局办理结汇退汇手续。

 三、出国团组办理完结汇、退汇手续后,必须将在国外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无原始凭证的费用支出(如用公杂费支出的小费、地铁费、投币电话等)由经手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和财政局开具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退汇通知书》以及《出境团、组用汇结汇申请表》同银行开具的购买外汇的水单一同做为原始凭证交出国单位财务部门按财务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附件: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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