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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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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9]1411号

  【发布日期】1999-10-28

  【生效日期】1999-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农〔1999〕1411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财税〔19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契税征收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通知》的执行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纳税人在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范围,包括购买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各类商品住房。

  3、购买空置商品房的免征契税,按照京财农(1998)1272号《关于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房屋土地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出具免税证明后,同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方予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的契税,代征部门在每月终了后将有关交易件数、面积、金额、税款征收等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报表格式另行制订。

  5、此前已征收的契税符合减、免税政策需退税的,代征契税的各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将有关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清单抄送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备案。纳税人向房屋所在地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退税申请,财政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北京市契税完税证和购房合同原件有关凭证审核无误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将应退税款退到财政机关帐户后转退给纳税人。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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