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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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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严 控制干部队伍增长的措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0-13

  【生效日期】1987-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严格

控制干部队伍增长的措施  为了严格控制干部队伍增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一、从1987年起,在各级党政群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增加职工计划中,将干部增加数单列,对干部队伍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凡涉及新增干部指标事项,坚持上面一支笔审批,即由一位主管市长负责审批;下面一个口办理,即由市人事局统一掌握,负责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监督。

二、各级党政群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编制定员,不得随意扩大编制,增加人员。干部岗位设置一律以本市1984年整顿“以工代干”时核定的干部岗位为准,不得自行扩大。凡满编和超编的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再增加干部。

三、在编制定员内新增干部(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吸收录用干部和聘用干部等),必须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下一年度新增干部指标,由市人事局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新增干部计划,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和政法、经济监督调节、教育部门以及远郊区、县对干部的需求。

  新增干部指标一经下达,必须坚决执行,不得突破或挪用。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新增干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招收干部的要坚决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新增干部指标下达后,各单位要按照统计报表要求,按时将干部增减情况报市人事局。

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干部要坚持“主要靠内向吸收,基本上不从社会上招收”的原则,应首先从国家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以及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对少量确实需要从工人中或社会上吸收录用或聘用干部的,必须在市人事局下达的新增干部指标内,从在职的已取得大专学历的全民所有制工人或非在职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中解决。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新增干部,除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外,可从在职工人中或社会上聘用。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增干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实行聘任制。

六、从在职工人中聘用干部,由区、县或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的人事部门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从社会上聘用干部,由市人事局在新增干部总指标内下达专项指标,区、县或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吸收录用干部一律报市人事局审批。

七、严格执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干部到了离退休年龄,由单位人事部门在干部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次月内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通知本人,不需要本人申请。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13日京政办发〔1987〕148号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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