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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6]478号
【发布日期】1996-04-25
【生效日期】199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收取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标准 (试行)的函
(1996年4月25日京价(房)字(1996)
第146号京财综(1996)478号)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的函》(95)首规办管字第172号收悉。根据市政府令1995年第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在建设工程勘察决标后按建设工程勘察费的5%收取建设工程勘察管理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交50%。
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应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要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审。
本函自1996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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