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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粮发[1999]163号
【发布日期】1999-05-11
【生效日期】1999-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消化国有粮食
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帐务处理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京粮发〔1999〕163号、
京财商〔1999〕584号)各区县粮食局、财政局、财政二分局、直属粮库、粮贸公司、油脂公司:
去年,根据《北京市审计局等五部门关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查审计结果的通知》(京审商发〔1998〕101号)文件,对确认的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及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数额,我市粮食系统已在去年年终决算时转入“其他应收款--新增财务挂帐”科目内核算。现就我市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及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的帐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当国有粮食企业收到财政部门用于消化挂帐的拨款时,由“其他应收款--新增财务挂帐”科目,转入“应收补贴款--新增财务挂帐”科目。
即:企业收到补贴时:
借:应收补贴款--新增财务挂帐
贷:其他应收款--新增财务挂帐
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新增财务挂帐
企业未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余额,仍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反映。
二、报表填列要求
1.企业收到的挂帐补贴在《补贴明细表》第三大项“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本年应补数”列和“本年已补数”列反映。
2.企业收到的挂帐补贴在《国有粮食企业月份主要指标快报》的第十大项“本年实现补贴收入”中的第四小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及利息补贴”和第十一大项“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中的第四小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及利息补贴”项目内反映。
3.新增财务挂帐在购销企业核算的单位还应在17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主要指标表》中第十大项中的第三小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及利息补贴”和第十一大项中的第三小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及利息补贴”项目内反映。
4.新增财务挂帐在附营企业(原审计确认的属于新增财务挂帐范围的政策性企业)核算的单位应在18表《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财务主要指标表》中第十大项“应收财政补贴”和“已收财政补贴”项目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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