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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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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油销价提高后对“九区”零售部门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商[1992]31号

  【发布日期】1992-01-14

  【生效日期】1992-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油销价提高后对

“九区”零售部门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京财商(1992)31号1992年1月14日)“九区”财政局、粮食局,市财政二分局,粮食局直属各公司:

  1991年5月1日,国家调整了粮油统销价格,实行批零差办法的城“九区”粮、油零售部门毛利额相应增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九区”粮油零售部门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批零差问题

  这次粮油销价提高后,对“九区”粮食零售单位仍采取批零差办法,批零差率仍为7%不作调整,即按提价后新统销价倒扣7%执行。

 二、“九区”零售部门的平价粮油库存问题

  5月1日,销价提高时,各区零售部门的原价(原统销价倒扣7%)库存,需以4月30日的库存量为基数增值,将新的入帐价格与原帐面价的差价全部分别上交市储运公司和油脂公司,两公司作调整销售进价成本处理。

 三、运费补贴问题

  经研究决定,自1991年5月1日提价之日起,对“九区”零售粮店不再实行运费补贴,粮油仓储部门不再负担零售部门的运费,零售部门实际发生的运费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

  1992年运费补贴问题另行研究确定。

  “九区”粮油零售部门需将1991年5月1日以后的运费补贴按原补贴渠道退交粮油仓储部门,冲抵原有关科目。

 四、关于亏损定额补贴问题

  粮油提价后,对“九区”及部分远郊区县零售粮店的500万元亏损及留利定额补贴,原则上不再补贴。对上半年已拨补的250万元不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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