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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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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 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特发[1996]135号

  【发布日期】1996-06-06

  【生效日期】1996-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京劳特发〔1996〕135号)各有关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部发〔1996〕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已于1995年以京劳特发〔1995〕101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我市所有新建及在用的客运架空索道均需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重新申请换证的索道站,劳动监察部门将视情节令其进行整改或停止运营。

 二、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许可证》初审及复查换证工作。已获得《许可证》的索道站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劳动局提出换证申请。

  区、县劳动行政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索道站安全管理日常监督工作。

 三、索道站应于每年1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局报告上一年索道运行情况。

 四、索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应及时向各级劳动部门报告。

 五、索道驱动机、钢丝绳等关键部件经过大修或更换后,索道站应及时向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报告,经安全检验后报市劳动局备案,索道方可投入运营。

  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通讯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6301.1658 6301.1133-3695

  联系人: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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