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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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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2]2197号

  【发布日期】1992-11-20

  【生效日期】1992-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2年11月20日京财综(1992)2197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1992年10月4日我局京财综(1992)1811号《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具体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1.原通知规定“发放婴幼儿补贴的范围是从出生后第7个月开始至6周岁止”,由于出生年月日的关系,有部分幼儿不能满6周岁上小学,现将六周岁止改为上小学为止,但最长不超过7周岁。

  2.婴幼儿父母再婚的,原由抚养者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即改为由双方单位各发给婴幼儿补贴20元。

  再婚后又生第二胎的,只能享受一个婴幼儿补贴。

  双胞胎或多胎的婴幼儿补贴,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全部发给。

  3.原通知规定:婴幼儿父母一方停薪留职,一方在职,则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现改为:如有一方在职,由在职的一方发给一半的补贴。

  婴幼儿父母有一方是个体开业人员,另一方在职,由在职的一方发给一半的补贴。

  4.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婴幼儿补贴列支科目,可在“补助工资”目下增设“婴幼儿补贴”一节。

  本通知从10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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