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08-12-31 |
2006年通告第1号
非法散发、张贴、涂写“小广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秩序,已成为危害城市市容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痼疾顽症”。为治理散发、张贴和喷涂“小广告”行为,以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迎接2008年奥运会,现就暂停“小广告”发布者通信号码服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违法散发、张贴、涂写“小广告”影响城市容貌的,当事人必须到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
二、自即日起,非法散发、张贴、涂写“小广告”的当事人不依照“通告”规定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由城管机关通知电信管理部门暂停“小广告”上公布的通信号码的服务。通信号码暂停服务后,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城管机关通知电信管理部门重新开通被暂停通信号码的服务。
三、“小广告”含有涉嫌伪造证件、非法刻制印章、非法经营药品、非法行医、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内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934417986876fcf6cf4b9a0c46638eac0008b3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