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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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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在医疗、交通方面给予照顾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组通[1992]25号

  【发布日期】1992-07-17

  【生效日期】1992-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北京市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

在医疗、交通方面给予照顾的补充通知

(1992年7月17日京组通(1992)25号、

京财文(1992)1573号)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各局、总公司和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

  经市委同意,自1992年7月1日起,凡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底前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可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用车包干费每人每月按50元发给。

  国营企业1983年底以前,事业单位1982年底以前的非国家行政级而工资额高于行政15级工资额、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上述离休干部享受“优诊医疗”、用车包干费的审批手续和实施办法,分别按京组通〔1992〕270号文和(91)京卫医字第21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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