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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老干[1997]14号
【发布日期】1997-11-10
【生效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
(1997年11月10日京老干〔1997〕14号
京财行〔1997〕2204号)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局(处)、老干部局(处),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发放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范围是有离休干部单位的老干部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专职的一般是指老干部工作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兼职的一般是指在组织、人事等部门内兼做老干部工作的人员。专、兼职老干部工作人员的确定,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严格掌握。
二、专职老干部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兼职老干部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发放。
三、调离老干部工作部门或不再做老干部工作的,从调离或不做此项工作之下月起停止发放。
四、此项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目中的岗位津贴项下列支;企业列入管理费用。
上述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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