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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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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市外管办《关于按规定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就发[1996]126号

  【发布日期】1996-05-22

  【生效日期】1996-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市外管办《关于按规定做好

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5月22日京劳就发〔1996〕126号)各区、县劳动局,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各省市驻京办:

  针对各用人单位在执行京劳就发〔1996〕82号、83号两文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切实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工作,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按规定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外管办字〔1996〕2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按规定做好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29日 京外管办字(1996)23号)

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近,市劳动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82号)和《关于征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83号)。通知下发后连续接到部分用工单位反映,有个别公安派出所不执行劳动、公安的会签文件,坚持征收按规定属市劳动局征收的费款,单位不交费就不给办暂住证;还有的不按规定使用统一收费票据,办证不盖钢印等等。对此,一些用工单位意见很大,纷纷向市劳动局、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等主管机关反映。近日,市外管办又接到市政府办公厅转来李其炎市长在《昨日市情》75期上对“重复收费使建筑业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负担过重”信息的重要批示,“要加强管理,但不要加重太大的负担”。为了贯彻其炎市长的批示,做好管理服务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服务费的收费对象为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外地来京从事其它活动的人员,不得征收管理服务费。

 二、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征收管理服务费,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的规定,该谁收的谁收。各街道、乡(镇)外管办不得征收应由市劳动局征收的费款。

 三、管理服务费具体征收标准,严格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和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免减征收的范围》的标准执行,不得突破。

 四、征收管理服务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交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得使用其它收据。

 五、4月15日以后,各街道、乡(镇)外管办向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征收的属于市劳动局征收的费款,一律由所在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收缴,上交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由市外管办转交市劳动局。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向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重复征收管理服务费的单位,市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劳动局,要加强对具体收费部门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保证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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