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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税[2002]9号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2001-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房屋有关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2]9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期,在契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通知》的执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规定,因此,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应当按照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包括预售合同)时的签约日期并按照契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鉴于《通知》的发文日期是2001年9月10日,因此,凡是在此日期之前签订购买房屋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在此日期之后签订购买房屋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商业用房、写字楼、别墅和渡假村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
商业用房、写字楼、别墅和渡假村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证明资料中标明的房屋用途确定。存量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永恒性质确定。
(三)关于《通知》中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范围仅限于个人,不包括单位。
二、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适用的契税政策。
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拆迁人获得货币补偿并且重新购买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被拆迁人获得实物补偿的,视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拆迁货币(实物)补偿协议原件、新购住房合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有关纳(免)税手续。
三、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契税政策
个人购买自住平房的,以一次购买的平房建筑面积之和为一套,1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减半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全额征收契税。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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