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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4]1445号
【发布日期】1994-08-23
【生效日期】1994-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国有企业使用
国家科技开发资金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23日京财工(1994)1445号)各区县财政局、工、农、商各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我市有部分财政科技开发资金投入到集体企业、民办高科技企业和三资企业中,这对促进我市的科技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使非国有企业更好地运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科技开发资金原则上仍用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确需使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逐级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使用。
二、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在研究开发科技项目完成之后,除去应核销的资金部分,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企业与国家共同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投资的比例划分所有权;所形成的专利等无形资产,也包上述原则划分所有权。企业出让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净收益,并入当期损益。这部分收益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在按规定转增资本金时,应按相应的资产比例转增国家资本金。
三、对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国家暂不参与企业分利。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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