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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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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单位机动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1999-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单位

机动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现将2000年度征免各单位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均应依照本通告的规定办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有关手续(个人车辆纳税时间为2000年3月份,具体事项另行通告)。

 二、车船使用税税额

┌──┬─────────────┬─────────┬───────┐

│类别│   项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

│  │ 乘 │10座以上      │每辆       │200元     │

│  │ 人 ├──────────┼─────────┼───────┤

│  │ 汽 │11座至30座     │每辆       │250元     │

│机 │ 车 ├──────────┼─────────┼───────┤

│  │  │31座以上      │每辆       │300元     │

│  ├──┼──────────┼─────────┼───────┤

│动 │ 摩 │二轮(含轻便车)  │每辆       │60元     │

│  │ 托 ├──────────┼─────────┼───────┤

│  │ 车 │三轮        │每辆       │80元     │

│车 ├──┴──────────┼─────────┼───────┤

│  │机动三轮汽车       │每辆       │80元     │

│  ├─────────────┼─────────┼───────┤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

└──┴─────────────┴─────────┴───────┘

  说明:1、挂车根据乘车人数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70%计算。

  2、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三、纳税期限

  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为便于征收管理,车辆较少的企事业单位全年税额可一次缴纳。

 四、纳(免)税办法

  1、纳税单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年应纳(免)税额等情况如实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或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单位代征代缴。

  2、免税单位的车辆,(除挂部队、武警、公安专用车牌的单位外),均应在1月31日前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免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机动车辆。

  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3、各种消防车、囚车、警车、洒水车、垃圾车、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救护车、医疗手术车、防疫车、防疫监测车、殡仪车。

  4、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六、纳(免)税标志

  机动车辆除挂军用、武警和公安牌照的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以及本通告第五条第2款、第3款所列举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粘贴安装纳(免)税标志,按规定每枚收取工本费0.50元。机动汽车纳(免)税标志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纳(免)税标志安装在号牌右上角,以便检查。

 七、违章处理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纳税期限申报纳税,除补交正税以外,对逾期缴纳税款的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经检查发现未缴纳税款的机动车每辆处以200元以上罚款。对抗税不交的,除令其补税和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下罚款外,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密切配合可扣其车辆牌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规定位置粘贴、安装纳(免)税标志的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对免税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的机动车,视情节轻重按以上罚款规定处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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