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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1999-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单位
机动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现将2000年度征免各单位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均应依照本通告的规定办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有关手续(个人车辆纳税时间为2000年3月份,具体事项另行通告)。
二、车船使用税税额
┌──┬─────────────┬─────────┬───────┐
│类别│ 项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
│ │ 乘 │10座以上 │每辆 │200元 │
│ │ 人 ├──────────┼─────────┼───────┤
│ │ 汽 │11座至30座 │每辆 │250元 │
│机 │ 车 ├──────────┼─────────┼───────┤
│ │ │31座以上 │每辆 │300元 │
│ ├──┼──────────┼─────────┼───────┤
│动 │ 摩 │二轮(含轻便车) │每辆 │60元 │
│ │ 托 ├──────────┼─────────┼───────┤
│ │ 车 │三轮 │每辆 │80元 │
│车 ├──┴──────────┼─────────┼───────┤
│ │机动三轮汽车 │每辆 │80元 │
│ ├─────────────┼─────────┼───────┤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
└──┴─────────────┴─────────┴───────┘
说明:1、挂车根据乘车人数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70%计算。
2、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三、纳税期限
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为便于征收管理,车辆较少的企事业单位全年税额可一次缴纳。
四、纳(免)税办法
1、纳税单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年应纳(免)税额等情况如实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或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单位代征代缴。
2、免税单位的车辆,(除挂部队、武警、公安专用车牌的单位外),均应在1月31日前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免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机动车辆。
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3、各种消防车、囚车、警车、洒水车、垃圾车、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救护车、医疗手术车、防疫车、防疫监测车、殡仪车。
4、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六、纳(免)税标志
机动车辆除挂军用、武警和公安牌照的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以及本通告第五条第2款、第3款所列举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粘贴安装纳(免)税标志,按规定每枚收取工本费0.50元。机动汽车纳(免)税标志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纳(免)税标志安装在号牌右上角,以便检查。
七、违章处理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纳税期限申报纳税,除补交正税以外,对逾期缴纳税款的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经检查发现未缴纳税款的机动车每辆处以200元以上罚款。对抗税不交的,除令其补税和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下罚款外,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密切配合可扣其车辆牌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规定位置粘贴、安装纳(免)税标志的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对免税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的机动车,视情节轻重按以上罚款规定处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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