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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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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2-24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1月1日起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通告

(1994年12月24日)  为做好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办发(1994)87号文件,经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对1994年12月31日前暂由本市国家税务局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95年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将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及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自1995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相同。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东城     炮局胡同三条6号           404.1727

  西城     粉子胡同甲7号            605.7710

  宣武     下斜街思源胡同17号    303.3366-6332

  崇文     崇外大街90号            701.6654

  海淀     西苑操场乙3号            253.6278

  朝阳     日坛北路9号             509.4478

  丰台     丰台镇南大街41号          821.1670

  石景山    古城街道办事处院内          887.6349

  门头沟    门头沟路29号            984.6164

  房山区    良乡西门外财会学校内         936.1024

  通县     通州镇北大街73号          954.4174

  大兴县    兴丰大街大兴旅馆内          924.5545

  昌平县    鼓楼南大街服务大厦内         974.8771

  顺义县    府前东大街县供销社内         944.6770

  平谷县    府前西街18号            990.2535

  延庆县    新城街5号              914.6144

  密云县    京密路北班车站内           994.2524

  怀柔县    迎宾中路17号            964.1745

  房山区地税

  局燕山支局  高家坡路2号             934.7908

 四、本通告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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