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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11
【生效日期】1999-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
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一日) 为加强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促进公正执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牡丹交通卡是记录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其他信息的智能信息卡。
二、机动车驾驶员在本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须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牡丹交通卡。遇民警检查时,应当出示。
三、驾驶员领取牡丹交通卡前,须先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
已登记备案的驾驶员,到原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公告的办理点领取。
未登记备案的驾驶员,须先办理登记备案,同时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
四、驾驶员须持领卡凭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到北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免费领取牡丹交通卡(补卡除外)。集中领卡时间自1999年4月8日起至1999年6月30日止。
1999年6月30日以前取得驾驶证因故未领取牡丹交通卡的驾驶员,须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领取领卡凭证,到工商银行储蓄所领卡(空卡),再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写入交通管理信息后使用。
五、1999年7月1日以后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须于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先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办理登记备案,同时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再到工商银行储蓄所领卡(空卡)。领卡后还须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写入交通管理信息后使用。
六、牡丹交通卡遗失、损坏或需要变更牡丹交通卡信息的,驾驶员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补领牡丹交通卡(空卡)。领卡后需返回备案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写入交通管理信息后使用。
七、被注销驾驶证的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处罚或处理的驾驶员,不予办理牡丹交通卡。
八、驾驶员接受交通违法、事故处理时,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写入牡丹交通卡。决定罚款处罚的,驾驶员须持牡丹交通卡在15日内到北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交纳罚款。
九、驾驶员在进行审验时,须交验牡丹交通卡。
十、1999年7月1日以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接受交通事故处理的驾驶员,未持有效的牡丹交通卡的,交通警察依法可以暂扣其驾驶证。驾驶员须持有效的牡丹交通卡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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