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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291号
【发布日期】1997-09-11
【生效日期】1997-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的通知
(1997年9月11日京价(收)字〔1997〕第291号
京财综〔1997〕14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的函”(计价费〔1997〕13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你局向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并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京价(收)字〔1994)第170号文同时废止。
你局须按规定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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