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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6-08
【生效日期】2000-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办法
(2000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级政府为了完成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凡纳入本区区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六条 本区实行政府采购目录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目录编制、调整和公布。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
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区财政局按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的采购项目安排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第八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过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政府采购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下设海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采购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区采购办履行下列职责:具体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区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在海淀区财政局管理、监督、指导下,具体办理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结算按照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将依法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责任人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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