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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地税企[1998]167号
【发布日期】1998-02-24
【生效日期】1998-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市属小型
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到区县管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167号、京财税〔1998〕404号
1998年2月24日)东城区、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部分市属小型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到区县管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1997〕23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划转的小型国有(集体)企业,原执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划转后一律停止执行原办法,应在属地分别纳税。
二、凡划转到区县管理的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按现行税款入库级次的有关规定,部分税种要相应调整入库级次,由原市级收入改为区县级收入。
三、企业在划转工作中,如发生有关税务登记项目变更的,应及时做变更税务登记处理。
四、划转到区县管理的小型国有企业,应由划入的区县国资局和划出的企业总公司及时到市国资局办理资产划转手续,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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