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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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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发[地][1994]1号

  【发布日期】1994-01-08

  【生效日期】1994-0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京地发(地)[1994]1号)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已于1993年10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施行时间为1993年10月6日。

 二、农转工人员(包括经批准的自愿自谋职业者)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区每人二万五千元至三万元,其他区、县每人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可根据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安置补助费具体规定,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安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农转工条件的人员,首先由建设征地单位尽量自行安置;建设征地单位确实自行安置不完或自行安置有困难的,建设征地单位应向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市、区县土地局会同劳动局,组织被征地单位、被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安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多安置渠道办法,进行安置。这些多渠道办法凡是有条件的,都应积极执行。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置单位,应根据农转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落实多渠道安置方案,凡是符合多渠道安置精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绝执行。

 四、根据《安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除经市政府常务会决定者外,建设征地单位必须办理完农转工安置工作,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各区、县土地局方可允许进地开工。

 五、按照《安置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安置的农转工人员须先办理自愿自谋职业手续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双向选择进行安置。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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