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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08-12-31 |
京城管执字[2003]15号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
为了贯彻《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6号令)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会精神,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于2003年4月15日前对全市拟记入城管综合执法组织的提示、警示、良好等三类信息进行统计,并给予公布。现将《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统计上报工
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应高度重视,明确一把手负责此项工作。
二、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以现实信息为准,不涉及追溯问题,分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的统计对象为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结案的、符合《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案件;良好信息的统计对象为2002年度至2003年3月31日止,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评定、评选、表彰、奖励的记录,填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并于2003年4
月15日前上报市局法制处。
(二)第二阶段: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的统计对象为2003年4
月1日以后结案的、符合《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案件,良好信息的统计对象为2003年以后,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评定、评选、表彰、奖励的记录,作为今后的日常工作,以后每季度上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时间为下季度第一月的5日前上报局法制处。
三、对符合标准的案件(记录),每个案件都应当填写《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并附涉案材料,报大队法制机构审核。各大队法制机构经审查合格填制《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移送审批表》,并经大队正职领导审批后,连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与涉案材料一并上报市执法局法制处,同时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的电子版从城管内网上发送到"张浩"信箱中。
四、各部门要明确制定此项工作的负责机构并确定联系人,并于4月15日前随报表上报市执法局法制处。
附件:《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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