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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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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08-12-31
   

京城管执字[2003]15号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
  为了贯彻《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6号令)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会精神,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于2003年4月15日前对全市拟记入城管综合执法组织的提示、警示、良好等三类信息进行统计,并给予公布。现将《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统计上报工
  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应高度重视,明确一把手负责此项工作。
  二、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以现实信息为准,不涉及追溯问题,分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的统计对象为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结案的、符合《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案件;良好信息的统计对象为2002年度至2003年3月31日止,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评定、评选、表彰、奖励的记录,填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并于2003年4
  月15日前上报市局法制处。
  (二)第二阶段: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的统计对象为2003年4
  月1日以后结案的、符合《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案件,良好信息的统计对象为2003年以后,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评定、评选、表彰、奖励的记录,作为今后的日常工作,以后每季度上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时间为下季度第一月的5日前上报局法制处。
  三、对符合标准的案件(记录),每个案件都应当填写《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并附涉案材料,报大队法制机构审核。各大队法制机构经审查合格填制《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移送审批表》,并经大队正职领导审批后,连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与涉案材料一并上报市执法局法制处,同时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城管综合执法组织信用数据报表》的电子版从城管内网上发送到"张浩"信箱中。
  四、各部门要明确制定此项工作的负责机构并确定联系人,并于4月15日前随报表上报市执法局法制处。

  附件:《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组织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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