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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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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1995]92号

  【发布日期】1995-03-29

  【生效日期】1995-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程序的通知

(1995年3月29日京地(1995)92号

京财综(1995)624号)各区县计委、地资办、财政局、各矿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29号令《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征收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征管人员,并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

 二、补偿费的征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纳费登记: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进行纳费登记。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要补办纳费登记。

  2.纳费申报:采矿权人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地矿行政部门申报,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和“矿产品生产销售资料报表”各二份,并附其他有关文字说明材料,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加盖征收专用章后,作为纳费依据。

  3.补偿费缴纳:采矿权人凭地矿行政部门对其纳费申报的核定金额缴纳补偿费,地矿行政部门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发票。

 三、区县收缴的补偿费于季度终了20日内汇交到市地质矿产局,由市地质矿产局统一汇缴中央国库。

 四、补偿费的减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减免申请:采矿权人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地矿行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减免申请,填写“免(减)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有关文字说明材料。

  2.区县地矿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区县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于15日内转报市地质矿产局。向市地质矿产局缴纳补偿费的采矿权人,直接向市地质矿产局提出申请。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区县地矿行政部门和采矿权人。

  3.采矿权人也可以在纳费申报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提出减免申请,审批程序同上。

 五、申请免、减缴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在未正式批复前,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纳费手续并缴纳补偿费,批复后再凭批复文件到征收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六、批准减免征补偿费的,区县地矿行政部门要按季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情况表”上报,由市地质矿产局汇总后报地矿部和财政部备案。

 七、各区县地矿行政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报市地矿局,同时抄送本区县财政局。

 八、市地矿局将汇总的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报地矿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九、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文书包括:

  1.纳费登记表;

  2.①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

  ②矿产品生产销售资料报表;

  3.免(减)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

  4.①限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书;

  ②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检查调阅帐簿通知书;

  ③限期报送资料通知书;

  5.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处罚文书格式和程序执行。

  6.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

  ②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

  ③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情况表;

  7.①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

  ②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8.其它征收文书及台帐。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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