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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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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二[1996]587号

  【发布日期】1996-12-19

  【生效日期】1996-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Z(京地税二[1996]5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问题

   为了继续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源泉控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继续加强与计划、银行、城建、规划、统计及工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外经贸管理等涉税部门的联系,坚持联席会、资料传递交换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委托涉税部门代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代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不断提高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工作质量。

   二、关于对零税率项目的监控和管理问题

   对零税率项目进行监控和追踪管理,是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防止偷逃税的有效措施。各区、县地税局要予以重视,在确定建设项目适用税率时,对零税率项目要严格核定,并建立“一支笔”发放“零税率凭证”制度。同时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对“零税率项目跟踪检查”措施。市局将根据执行后的具体情况,适时制定管理办法。征管与检查要相互配合,对项目竣工后2年内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的,应按税目税率核定权限重新核定适用税目税率,并限期补征应缴未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

   三、关于对装饰装修工程征税问题

   对新建项目(包括竣工清算2年内的)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按其单位工程适用税率就全部投资额计税;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按更新改造项目适用税率计税。

   四、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项目的征管及计税依据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单位联合投资项目,其项目性质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进行界定。对中外联合投资项目,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部分(包括土地),由其核算单位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部门负责根据联建合同中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比例确定计税金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关于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问题

   对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务检查工作,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四位一体”的检查体系进行部署。对在检查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其经费来源和查补税款入库奖励办法,市局将另行研究。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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