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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国资估字[1995]77号
【发布日期】1995-03-10
【生效日期】1995-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简化资产评估立项手续的通知
(1995年3月10日京国资估字(1995)77号)各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简化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手续,我局决定改进立项申请审批办法。即: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填报由我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我局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审批盖章后生效,不再办理原立项审批手续。
有关申报材料仍按《京国资估字(1992)157号文件》的规定要求附上:
一、与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有关的主管部门批件、项目建议书、意向书等。
二、反映企业近期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所委托评估机构的文件(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附件: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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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98046123cb16e0b7660c55d7cbe1a540f1efbc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