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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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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纪监[1997]170号

  【发布日期】1997-03-04

  【生效日期】1997-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3月4日京财纪监〔1997〕170号)各区县财政局、大检查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财监字〔1997〕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收入的财政监督。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收入日常征管,继续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同时,要发挥各非税收性预算收入征管机制的作用,加大征管力度。对大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政法规和税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二、大力开展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依法治理挥霍浪费国家财政资金的问题。要从资金的申请、拨付到使用进行重点检查和全方位监控,尤其要对会议费和出国经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全面规范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基础上,大检查工作要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继续进行检查,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四、继续对会计工作秩序进行整顿清查。为进一步巩固1996年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取得的成果,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29号)及市政府(京政发〔1996〕14号)文件精神,加强会计监督力度,抓好法规建设,建立严格的会计监督机制。在1996年已经制发的《北京市会计工作五年规划》、《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北京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四个法规的基础上,1997年将再出台《北京市会计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帐簿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三个重要法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是全面贯彻实施《会计法》,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一项有效措施,是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好方法,也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要紧密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为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各级财政部门1997年继续与税务、审计、工商行政部门一起对区县、市属各单位分期分批进行会计整顿检查工作;各区县检查面不少于2―5%,市属主要主管部门检查不低于5%。

  结合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继续开展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检查和复查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质量、财务状况、依法纳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进一步完善财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财政收支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我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与财政监督合属办公的优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不断提高内部监督工作质量,促进财政管理水平和廉政建设水平的提高。

  附件:财政部财监字〔1997〕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财税秩序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的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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