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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729号
【发布日期】1995-05-02
【生效日期】199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收取养犬登记费注册费及养犬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1995年5月2日京价(收)字(1995)第116号
京财综(1995)729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养犬收费许可证的函”(京公治办发字〔1995〕6号)收悉。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养犬登记费、养犬年度注册费及养犬许可证工本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养犬登记费:重点限养区的居民(含外国人)养犬以及护卫、表演道具用犬,每只犬第一年登记费为5000元。按规定实施之日3个月之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2000元(以上收费标准中含养犬许可证、犬牌工本费)。
二、年度注册费:准养犬在缴纳登记费后的第二年起,每只犬每年缴纳年度注册费2000元。
三、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及注册费,应缴纳养犬许可证(含副本)工本费15元。养犬许可证(含副本)经过年检内容需要变更的,收取工本费15元。
四、丢失补领养犬许可证、犬牌,按每套20元收取。
五、一般限养区内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六、你局持此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票据。
七、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复函自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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