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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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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养犬登记费注册费及养犬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729号

  【发布日期】1995-05-02

  【生效日期】1995-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收取养犬登记费注册费及养犬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1995年5月2日京价(收)字(1995)第116号

京财综(1995)729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养犬收费许可证的函”(京公治办发字〔1995〕6号)收悉。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养犬登记费、养犬年度注册费及养犬许可证工本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养犬登记费:重点限养区的居民(含外国人)养犬以及护卫、表演道具用犬,每只犬第一年登记费为5000元。按规定实施之日3个月之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2000元(以上收费标准中含养犬许可证、犬牌工本费)。

 二、年度注册费:准养犬在缴纳登记费后的第二年起,每只犬每年缴纳年度注册费2000元。

 三、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免收登记费及注册费,应缴纳养犬许可证(含副本)工本费15元。养犬许可证(含副本)经过年检内容需要变更的,收取工本费15元。

 四、丢失补领养犬许可证、犬牌,按每套20元收取。

 五、一般限养区内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六、你局持此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票据。

 七、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复函自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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