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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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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 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政管字[2000]202号

  【发布日期】2000-10-12

  【生效日期】2000-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0〕202号)各城近郊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做好申办2008年奥运会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政府机构改革明确我委负责全市经营性停车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自行车存车管理,整顿存车秩序,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市政管委(建管委)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自行车存车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可受区市政管委(建管委)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自行车存车处的管理工作。

 二、区市政管委(建管委)于10月底前对本辖区内自行车存车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重新登记并审核。

 三、各区市政管委(建管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建设本区内自行车存车处,满足群众的存车需要。

 四、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经营性自行车存车处为临时占道自行车存车处。区市政管委会同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本区内的临时占道自行车存车处。占用市管道路(包括地铁站口等)设置的临时占道自行车存车实施方案,须报经市市政管委同意。临时占道自行车存车处免征占道费。

 五、区市政管委(建管委)或由区市政管委(建管委)委托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门前三包”等法规的要求,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在“三包”责任区内划定自行车免费存车区域并维持好停放秩序。

 六、自行车须在存车处和划定的存车区域停放,对乱停乱放的自行车由各区城管监察大队及城管分队负责清理,并对没有尽责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教育或处罚。

 七、大中型公共建筑、交通枢纽等配建的自行车存车处须对社会开放,并不得挪做它用;已挪用的要立即恢复。

 八、居住小区内的自行车存车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但须接受区市政管委(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经营性自行车存车处经营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加强对经营人员的管理和收费管理,维护存车秩序,实行规范化服务;

  (二)执行全市统一的收费标准;

  (三)配置必要的存车设施,在存车处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标明存车类型、服务内容、营业时间、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采用凭证式管理方式,因管理方责任发生的自行车丢失,由自行车存车处经营企业负责赔偿;

  (五)不得擅自停用或改变经营性自行车存车处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使用的,应提前15天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

  (六)经营收费人员应佩带全市统一制发的上岗证件。

 十、市市政管委负责对各区市政管委(建管委)的自行车存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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