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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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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10号

  【发布日期】2001-10-20

  【生效日期】2001-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10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现将租金补贴方式配租家庭的房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租金补贴方式配租家庭的房源问题

  1.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家庭提供房源。

  2.座落于城镇集体土地上的自有住房也可出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

  3.凡欲将住房出租给廉租对象家庭的个人或单位,可持相关证件: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住房证明材料,到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登记。(第一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中介单位见附件1)

  4.租金补贴方式配租的家庭,到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选择租赁房屋时,凭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享受免费代理服务。

 二、拆迁区内廉租对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问题

  1.凡被拆迁的低保或优抚家庭,可自愿选择申请廉租住房或领取拆迁补偿款。其中,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2.凡选择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其家庭应得拆迁补偿款须委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存储;在其家庭月收入水平提高退出廉租住房时,将该笔资金本息退还其家庭,用于解决住房问题。其中,在执行危改结合房改政策(京政办发〔2000〕19号)的拆迁地区,应由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按规定购买的回迁住房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购买;然后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当地发放拆迁补偿款的政策计发拆迁补偿款,同时按本款前述办法管理。

 三、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住房处理的问题

  1.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同意,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可将原住房腾退给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管理,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为廉租家庭提供实物住房或租金补贴。其原住房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原承租公有住房的配租家庭,腾退的原住房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做为廉租住房管理、使用,腾退的原住房产权关系不变。配租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原房返还其继续承租。

  原承租标准租私房的配租家庭,其腾退的标准租私房退还给原产权人。配租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按标准租私房承租的安置办法安排住房。

  原居住自有私房的配租家庭,其腾退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管理、使用,产权关系不变;配租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原房返还。

  2.配租家庭可将自己原住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其中属承租公房的,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同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配租家庭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与原住房屋面积差发放租金补贴。

 四、关于区县自行筹集资金问题

  各区县自行筹集的廉租住房资金,用于解决本区未解决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家庭。资金按《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五、关于各部门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问题

  市和区县房地、财政、民政及街道办事处要各负其责,协同实施廉租住房工作。(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流程和职能分工见附件2)

  附件1:第一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中介单位(略)

  附件2: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流程和职能分工(略)

                          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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