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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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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财综[2003]l323号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2003-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补充通知

(京财综[2003]l323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现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3]1137号)中取消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项目中应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非住宅](160001)军产登记费(160001001)、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60001002)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160001006) 。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中包括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160001 00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非住宅](160001)项目,按原规定7月1日已取消。军产登记费(16000100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 (160001006)项目,自9月1日起取消。

  三、房屋测量费(或丈量费)已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应执行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原京价(房)字[2002]467号和京价(房)字[2002]240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请你局按照本通知和京财综[2003]1137号文件要求执行,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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