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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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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度北京市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外[1998]1598号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1998-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度

北京市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京财外〔1998〕1598号)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及有对外经营权企业:

  为做好1998年度北京市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1998年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8〕47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各国有外经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认真做好199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确保决算编报质量,按时完成编报任务。

 二、各国有外经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2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外字〔1995〕337号)的精神,尽快健全、完善国有外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制度,以规范财务行为。

 三、1998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口径

  1.以主营执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企业,应合并编报企业本部及下属境内、外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组、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等)的财务决算。同时,反映企业各项业务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援外项目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业务内容。

  2.国有外经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经营状况明细表、主要指标表、经济效益评价表、现金流量表。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先做好企业总部和下属分支机构“内部往来”科目的核算、清理工作,对内部往来涉及的现金,可用净额列示。

  3.以兼营执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企业,只编报“主要指标表”。

  4.主、兼营企业在填报报表的同时,应附带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

  5.自1999年度起,国有外经企业不再填报“财务状况变动表”,改为填报“现金流量表”。

 四、外经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财务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及北京市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企业在根据税收法规纳税申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做纳税调整处理。

 五、1998年度外经企业财务决算说明应着重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总范围,包括汇编企业户数、盈利户数及盈利额、亏损企业户数及亏损额。

  2.对经营业务内容、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形成(如实资本、资本公积的增减)、各项资产的处理、创汇美元数、业务招待费、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加以分析。

  3.对各项税金的缴纳及调整项目情况进行说明。

  4.对工资核算方式及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工资基数、效益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工资储备结余等情况进行说明。

  5.对本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造成的损失金额及具体原因加以说明。

  6.对企业年度内经济效益评价指标进行测算并加以分析。

  7.对企业各类应收款、长短期贷款、长短期负债金额较大的,要据实反映,并加以说明。

  8.对所有者权益情况加以说明。

 六、加强对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1998年公积金交存比例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管理费用。

  3.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国有外经企业每年应将住房公积金的核算金额、列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备案。

 七、1998年度外经企业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实收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的,可按10%的比例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2.转增实收资本后的余额,按不高于2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企业实现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3.余额全部转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能保留未分配利润。

 八、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数额较大而实收资本不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外事处审批后转增国家资本金,但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帐损失等,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实收资本的,必须报市财政局外事处及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九、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对经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的审计调整意见必须在决算上报前予以调整,并连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市财政局外事处。

 十、外经企业经营期间发生外币业务时,不论实行复币记帐还是实行分币记帐,年末都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十一、1998年度外经企业财务决算美元人民币的编表汇率,仍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12月31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保留两位小数);其它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98年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十二、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与国有外经企业鉴定年度报表审计委托书后15日内,应将业务约定书副本(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备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对如下事项重点披露:

  1.外经企业境内、境外利润的划分及总部发生的综合性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境内、外业务之间分摊的标准和比例。

  2.外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毁损、报废、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因盘亏、库存损耗、贪污盗窃、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坏帐损失以及因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而发生的对外担保损失。

  3.预提费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汇兑损益、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主要内容及其摊销情况。

  4.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

  5.投资损益、营业外支出、费用开支等方面有关纳税调整情况。

  6.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通知》(国务院〔1998〕31号)的要求,审核外经企业的外汇财务情况,包括外汇收支、外汇借款、外汇买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

 十三、1998年度外经企业财务决算的报送时间为1999年4月15日以前。请各单位将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式两份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到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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