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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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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915号

  【发布日期】2001-09-12

  【生效日期】2001-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915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区、县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

  为落实《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中安居(亦称康居,下同)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加快办理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的产权登记手续,现就办理的具体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从开发企业购买的安居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合并办理的原则,一次直接办理向城镇居民出售的手续。

 二、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不需制定房改售房方案报上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到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办理房改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

 三、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办理房改备案,需向区、县房改办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如无,须提交:

  (1)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安居办开具的购房任务通知单;

  3、单位与开发企业签定的安居住房购销合同;

  4、单位出具的安居住房分配人名单;

  5、个人交纳购房款的收据;

  6、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公共维修基金存储证明。

 四、区、县房改办查验上述材料后,以个人交纳购房款收据上的时间为准,按照《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等067号)的规定,核定所购住房属哪年度的标准价或成本价,开具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对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安居住房的城镇居民,在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上注明“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

 五、区、县房地局接到区、县房改办开出的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后,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向购房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附记中,须注明购房年和实付房价款数额。对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中注明“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城镇居民,其所购住房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

 六、单位向城镇居民出售安居住房,视同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城镇居民第一次购买安居住房,视同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七、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后调整住房的,按照我市房改调整住房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出具证明后,直接为新进住的城镇居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我市关于安居住房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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