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颁发《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颁发《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85]京建字第162号

  【发布日期】1985-09-28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统计局颁发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

((85)京建字第162号(85)京计基字第799号

(85)京统城字第128号1985年9月28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颁布《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望北京地区基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

  为了统一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企业(乙方)对基建房屋开工、竣工面积的计算方法,准确反映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促进基本建设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情况,对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

  (一)下列工程可以计算开工面积:

  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按施工程序完成了施工前准备工作并正式破土开槽或打正式桩的。

  (二)下列工程不能计算开工面积:

  正在进行施工前准备的,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土地、旧有建筑物拆除、现场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工程及放线、打试验桩。护坡桩等。

  未按施工程序完成施工前准备工作而突击进行挖土的。

 二、竣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或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建设内容已全部完工,其中住宅工程具备住人条件,非住宅工程具备使用条件(工业科研工程达到交付安装工艺设备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建筑面积。

  (一)下列工程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1.一般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应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含下水)、暖、电、气、卫工程以及室外管线、甬路工程已经完成,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毕,水、暖、电、气、路俱通,达到使用条件的。

  因建设条件和施工顺序所限,正式热、电源没有同时建成,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报有关部门批准,共同采取临时措施,住宅能够住人的,其它房屋建筑能够交付使用的。

  2.生产性和科研房屋建筑:应在土建、水暖、电、卫、通风工程(包括室外管线)和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控制室、操作室、烟囱、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已经完成,具备交付安装工艺设备条件的。

  (二)下列工程不能计算竣工面积:

  1.房屋建筑虽已完成,但由土建施工单位承担的室外管线、甬路没有完成,或由市政部门负责施工的干线、道路未完成;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虽已完成,但与其配套的粮店、商店、中小学等工程未完成;甲乙双方又未采取临时性措施影响交付使用的。

  2.锅炉房、变电室、冷冻机房等配套工程尚未安装机器设备,不具备使用条件的。

  3.房屋主要组成部分已经完成,但附属部分尚未完成,如:主厂房已经完成,生活间、控制室、操作间尚未完成;车间、锅炉房已经完成,烟囱尚未完成的。

  4.最后一道喷浆、交活油未做的。

  5.房屋建筑工程虽已竣工,但被施工单位占用,尚未完全腾出的。

 三、开工、竣工面积的上报办法:由市统计局制定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报告单。凡符合以上计算标准的新开工、竣工面积需由建设单位(甲方)会同施工单位(乙方)填写报告单,共同盖章后,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各一份;施工单位以此报告单作为汇总上报的凭证。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北京市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报告单

                               

  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建设单位名称_______   19 年 月  计算单位:平 方 米

---------------------------------------

建设项目及 | 日 期 |本月新开工面积| 本月竣工面积|

      |-----|-------|-------|备注

单位工程名称|开工|竣工| 计划|实际 | 计划|实际 |

------|--|--|---|---|---|---|----------

  甲   |乙 |丙 | 1 | 2 | 3 | 4 |丁

------|--------------------------------

      |         说明

 总计   |1.凡报告期内新开工、竣工项目均在当月填报此表。

以下按单项 |2.本表须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字盖章后才能上报。

工程填列  |3.建设单位向市统计局、施工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此表,不得迟于

      |  月后2日。

      |4.一个建设单位由多个施工企业(乙方)施工时,应分别填报。

      |5.本表备注栏中应填写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形式是“基本建设”还是“

      |  更新改造措施”。

---------------------------------------

  建设单位(甲方)盖章______  施工企业(乙方)盖章______

  电话:______         电话:______

  负责人签章______       负责人签章______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9bf5878c6f25759ec8732cb01a46b02ef7b5baf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