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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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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

  【发布日期】1998-05-29

  【生效日期】1998-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厅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近一段时间,我市居民购房踊跃。由于单位售房需要按规定编制售房方案进行报批备案,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所售住房要确权,一些单位难以在5月底前办理完上述手续。为便于居民购房,减轻售房单位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考虑到国务院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实施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为便于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我市1997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8年12月31日,其中,职工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公积金前;未建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7年。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1997年,不计算提前付款折扣。房改部门审批各售房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延长到1998年11月30日。

 二、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半年我市将加快房改步伐,基本思路是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老办法相衔接。今后,对于现住公房的职工,仍然实行租买自愿。各单位要各职工做好宣传工作,稳步推进公房出售。

 三、售房单位在工作中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各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在售房对象、售房价格和折旧政策等方面,对本单位职工与外单位职工必须一视同仁。

  2.申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交纳所承担的供暖费等项费用。房屋产权单位不得以其拖欠供暖费等项费用为由,拒向承租人出售公有住房。

  售房单位在售房方案中需写明执行上述政策,否则,各级房改部门不得批准该售房单位的售房方案。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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