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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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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公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1-02

  【生效日期】1995-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公告

(1995年1月2日)  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范开发行业商品房销售和开发建设用地转让结算业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我局决定: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和开发建设用地转让结算业务时,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两种。不得继续使用其他种类的发票,否则,付款单位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凭此记帐。

 二、《房地产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发售。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领专用发票手续,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其《购领发票类别鉴定卡》和《购领发票凭单》,凭此购领。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首次购领《房地产专用发票》之前,应到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缴销原销售发票手续,结清发票后,方可购领专用发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只限于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严禁转让、代开、出售、弄虚作假。

 五、凡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接受地方税务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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