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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1-02
【生效日期】1995-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公告
(1995年1月2日) 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范开发行业商品房销售和开发建设用地转让结算业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我局决定: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和开发建设用地转让结算业务时,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两种。不得继续使用其他种类的发票,否则,付款单位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凭此记帐。
二、《房地产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发售。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购领专用发票手续,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其《购领发票类别鉴定卡》和《购领发票凭单》,凭此购领。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首次购领《房地产专用发票》之前,应到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缴销原销售发票手续,结清发票后,方可购领专用发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只限于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严禁转让、代开、出售、弄虚作假。
五、凡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接受地方税务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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