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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劳社医发[2002]52号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2002-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2]5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侨务办公室: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适用于外籍华人及港澳同胞在京眷属。
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侨务办公室:
为了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国内侨务工作原则,现就获准出境定居(包括港澳地区,下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帐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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