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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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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0-20

  【生效日期】1987-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止误触电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安装使用电网,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确因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禁止个人安装使用电网。

三、经批准安装电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安装电网。电网安装完毕,须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电网安装使用后需要扩充、缩减、改装或拆除的,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安装使用电网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电网明显处设置警告牌和红色警示灯。

(二)在地面电网内、外设置刺丝网。

(三)电源控制室须设报警装置,电源开关设专门保护装置,并有专人监视。

(四)低压电网电压不超过250伏,高压电网电压不超过3000伏。

(五)按规定的时间送电运行。

(六)禁止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灭害等。

五、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装电网前后,主动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附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向附近群众宣传防止误触电网的安全知识。

(三)经常对电网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的隐患。

(四)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管理。

六、违反本规定,私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其电网,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致人伤亡,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0日京政办发〔198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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