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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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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营销服务部规范及审批工作要求

  【发布单位】北京保监办

  【发布文号】保监京发[2002]125号

  【发布日期】2002-06-06

  【生效日期】2002-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地区营销服务部规范及审批工作要求

(保监京发[2002]125号)

2002-6-6 

  一、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同一公司在同一营业地点只能设立一家营销服务部。

  二、营销服务部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保险公司分公司名称+区、县名称+地名+营销服务部”。

  三、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北京保监办提出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附件二);

  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应包括设立原因、拟选址情况、人员情况、预计业务开展情况等;

  4、内部管理制度;

  5、拟任职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6、拟选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设立申请信息磁盘(一套);

  9、北京保监办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和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分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分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分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五、申请变更营销服务部名称、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和营业范围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向北京保监办提出营销服务部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式三份):

  1、营销服务部变更申请文件;

  2、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名称变更时,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办公场所变更时,需提供拟选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5、主要负责人变更时,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和相关证明文件。如拟任负责人已经北京保监办审核具有高级管理人员或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除提交简历和相关证明外,还需提交北京保监办有关批准文件;

  6、变更申请信息磁盘(一套);

  7、北京保监办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变更已设立营销服务部名称的,应当由其所在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北京保监办办理批准手续后,持北京保监办批准文件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或相关变更手续。新申请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申请变更营销服务部营业范围的,应在北京保监办批准后,持北京保监办批准文件和换发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增加营业范围的,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变更证明后,方可开展新增营业范围的业务。

  七、《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应当悬挂在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八、保险公司分公司撤销营销服务部,应当在提出撤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办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持保监办核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九、对于保险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北京保监办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十、自文到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应按照《办法》精神,对《办法》颁布以前已经设立的农村代办站所、寿险营销部、营销员管理处等服务网点,以及其他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规定营业地址外设立的各类机构,进行认真清理和规范。机构清理工作应在7月20日前结束,同时须向北京保监办提交有关书面报告。

  十一、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完成机构清理工作后,确需保留的保险服务网点,应按照《办法》及《北京市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营销服务部的申报、规范程序。规范工作应于9月1日前结束。机构清理规范期间,北京保监办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暂不对各公司营销服务网点的机构设置问题进行查处。

  十二、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的情况,按照有效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营销服务部设置及管理办法,合理规范设置营销服务部,并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北京保监办备案。

  十三、在京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得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

  十四、对于在北京地区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营销服务机构,从事保险营销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北京保监办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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