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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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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养殖业的扶持意见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政农发[1998]010号

  【发布日期】1998-03-05

  【生效日期】1998-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

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养殖业的扶持意见

(京政农发〔1998〕010号、京财农〔1998〕150号

1998年3月5日)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加快郊区养殖业结构调整步伐,在抓紧抓好国有、集体养殖企业转制和继续发展、巩固、提高的同时,以增收富民为目标,大力发展家庭养殖业,充分调动农民投资积极性,使农民成为郊区养殖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家庭养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针对郊区养殖业所有制结构和品种结构单一,农民从养殖业中增收比重偏低的主要矛盾,发展农民家庭养殖的指导思想是:以富裕农民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农民投资为主体,加快养殖业结构调整步伐,全面推动家庭养殖业发展,提高农户家庭养殖收入的比重。发展目标:争取用较短的时间,使我市以养殖业为主要收入的农户占以农业为主要收入农户的比重由现在的6.2%提高到30%以上。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1.积极鼓励和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养殖业生产,发展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形成小规模大群体,充分发挥家庭养殖成本低的优势,以小聚大形成规模。

  2.鼓励和支持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内发展种养结合的生产模式,鼓励畜牧上山、进园,积极支持农民发展“四位一体”种养结合的生态型农业。

  3.大力发展市场前景好,对农民致富有带动作用的特种养殖业和创汇总殖业。

  4.积极支持农民采用良种和发展名、优、新、稀等品种养殖,鼓励农民应用科学技术发展生产。

  5.鼓励支持大户带小户联合进入市场,积极发展以农民合作为主体,有利于农民生产销售的协会组织和服务组织。

 三、家庭养殖标准

  为促进养殖业成为农民家庭的主导产业,提高养殖业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家庭养殖要达到一定的规模,使家庭养殖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收入的60%以上。据此,市里制定出各业专业户的参照标准(附后),由于山区和平原经济发展不平衡、养殖基础、习惯和特长不一样,各区县可依据市里标准,结合本区县农民家庭养殖的实际情况和人均纯收入的水平,自行制定养殖户的发展规模。

 四、政策措施

  1.资金扶持政策。

  市政府安排扶持家庭养殖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奖励的办法支持家庭养殖业的发展。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安排扶持家庭养殖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扶持资金主要是起引导和扶持作用。专项资金要本着以农民投资为主体,自愿选择投资项目和先干后帮的原则,重点支持新发展的养殖户搞适度规模的家庭养殖业生产,注重农户整体养殖收入的提高。扶持的主要方式是:根据市里确定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按照农户发展生产项目的投资情况,以贷款贴息的形式发放到户。扶持标准:按各户实际利用贷款额给予贴息。贷款限额2万元,贴息年限为一年,没有使用贷款但达到扶持条件的农户视同贷款给予扶持。对农户的贴息采取市县(区)共同负担,原则上市县(区)按照6:4配套,其中对60个边远山区乡镇按8:2配套。

  2.信贷资金的使用政策。

  信贷资金要以利民便民为原则,根据农户发展生产的需要,农民可用抵押贷款等形式到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按一般限额2万元为标准借贷到户,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农户购买良种、扩建房舍、流动资金等。

  3.建立登记建档制度。

  发展家庭养殖基础工作在乡镇,对农民家庭养殖专业户要实行登记制度,建立档案,各区县按照市里统一制定的家庭养殖户登记卡式样组织印制,各乡镇对本乡镇范围内的养殖户进行登记建卡,农户凭卡领取贷款和贴息奖励资金。

  4.强化产销服务。

  要下大力量抓好服务组织的建设,加大支持的力度。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为农民创造条件,搞好产销服务,帮助农民走向市场,重点解决好防疫、良种、饲料、产品销售和运输问题,保证产销环节的畅通。鼓励发展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协会、合作社、运销专业大户等。

  5.组织领导。

  增收富民是农村工作的主线,发展家庭养殖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市、县、乡都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亲自挂帅,生产、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发展家庭经济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乡(镇)都要制定发展农民家庭经济计划,把提高养殖户占务农户的比例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管好。市、县、乡三级都要明确职责。市里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统一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登记卡式样;区县职责主要是: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养殖业的规划和协调组织工作;乡(镇)具体负责登记汇总和资金发放。由于登记卡由乡镇发放,工作量比较大,各乡镇要组成专门机构认真登记,分类汇总并设立档案。

  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市对县(区)、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奖评。主要考核指标:一是养殖业产值占大农业产值的比重及增长数量和比例;二是从事养殖业的农户占本区县农户总数的比重及增长数量和比例;三是专业乡和专业村的增长数量;四是调整品种结构,特种养殖的发展情况。为鼓励各县(区)乡镇抓好家庭养殖业的发展工作,市政府安排资金每半年对县(区)、乡(镇)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6.资金的检查监督。

  为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扶持资金的及时到位,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支持郊区家庭养殖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截留、挪用、占用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标准冒领、多领贴息和奖励资金,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追回资金,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对资金的使用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以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对资金使用要提高透明度,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以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

 附件:        农民家庭养殖专业户标准

  家庭养殖专业户参照标准

  (1)养猪专业户年出栏商品猪100头以上。

  (2)蛋鸡专业户饲养产蛋鸡2000只以上。

  (3)肉鸡专业户年产商品肉鸡10000只以上。

  (4)养牛专业户年出栏肉牛30头以上。

  (5)养羊专业户年存栏羊50只以上。

  (6)奶牛专业户年饲养成年母牛5头以上。

  (7)乌鸡专业户年出栏乌鸡5000只以上。

  (8)养狐专业户年存栏种狐狸10组以上。

  (9)养鸭专业户年出栏肉鸭5000只以上。

  (10)养鹅专业户年出栏鹅500只以上。

  (11)山鸡专业户年出栏山鸡2000只以上。

  (12)养兔专业户年存栏兔500只以上。

  (13)兰孔雀养殖专业户年出栏孔雀50只以上。

  (14)梅花鹿养殖专业户年存栏鹿20只以上。

  (15)观赏鸟养殖专业户年出售观赏鸟200对以上。

  (16)养鱼专业户养鱼水面10亩以上,承包期20年以上。

  (17)虹鳟鱼等优质小品种水产品养殖专业户,养殖水面1亩以上。

  (18)观赏鱼专业户年销售观赏鱼2万尾以上。

  (19)其他:对于养殖业良种和其他名特优新稀品种,各区县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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