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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社[1997]166号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单位、公检法
部门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5日京财社〔1997〕166号)市级各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公检法部门:
根据财政部(1996)30号文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市级离退休经费管理,理顺资金分配渠道,从一九九七年一月起,对市级行政单位、公检法部门离退休经费实行由市财政局社保处归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范围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各直属机构。
(二)市属各行政机关。
(三)各民主党派。
(四)各人民团体。
(五)公检法部门。
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内容
上述各部门由市财政预算在“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支出”中列支的离退休经费,包括按国家、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生活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个人费用和离休人员特需费、健康休养费、退休管理费等公用经费。
除上述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内容以外的支出暂不划转,仍在原渠道开支。
三、预算经费指标划转
离退休经费预算指标按上述归口管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内容,以各主管部门填报的96年9月末实有人数及实际支出情况为基础,在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现有支出水平,并考虑市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安排97年预算。具体预算指标另行通知下达。
四、离退休经费列支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归口管理后的离退休经费分别填列在二十九“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第309款“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中,第一项“离休人员费用”和第二项“退休退职人员费用”;第310款“公检法部门离退休经费”,第一项“离休人员费用”和第二项“退休退职人员费用”。(离退休经费节级科目另行下发)
五、拨款办法和财务管理
(一)行政单位、公检法部门离退休经费实行划拨资金管理办法,按《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二)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后,各单位对离退休经费要单独设帐,专人管理。
(三)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后,财务制度、经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等仍按国家及市委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主管部门对离退休经费要及时拨付,保证专款专用。
(五)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并附填报说明。
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行政单位、公检法部门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第一步,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加强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好归口管理和经费指标划转中的实际问题,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水平,不得因划转降低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得因划转影响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平稳过渡。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社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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