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5-12

  【生效日期】1999-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

(1999年5月12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圆满完成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基本内容

  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预字〔1999〕56号文件界定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范围,摸清本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规模、投向、管理等基本情况及发展过程出现的问题,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清理。

 二、我市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安排

  1.市政府成立整顿财政信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翟鸿祥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熊大新担任,各有关委、办、局主管财经工作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整顿小组在市财政局设整顿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副局长吴世雄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一把手任办公室成员;市财政局资金分局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2.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全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牵头、财政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1999年5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资金分局),确保人员、措施、责任三到位。并主动提交有关设置有偿使用资金的批准文件和说明现状的资料。

  3.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属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整顿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情况汇总;区(县)属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整顿工作由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情况汇总;市财政局资金分局负责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汇总上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防止工作中出现死角和失误。

  4.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高度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财政部要求,对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从管理机构到开户情况、规模等进行分门别类的清理统计,从严从快,分阶段、高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三、我市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文到之日起至6月30日。全市各部门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完成《通知》规定的自查阶段内容。各部门将截至1998年年末的有偿使用资金自查统计情况(含报告和有关情况说明),于7月15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各处室汇总后于7月20日前送至市财政局资金分局。各区(县)财政部门也应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县)汇总报表和文字材料报市财政局资金分局。由资金分局对全市情况进行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二阶段从1999年7月1日到12月31日。完成《通知》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其中,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组织检查市属各部门清理整顿情况;区(县)财政局组织检查本区(县)各部门清理整顿情况,并于11月末上报检查结果;市财政局资金分局于12月末将我市检查结果汇总上报财政部。

  第三阶段从2000年1月1日到9月末,必要时延长到2000年底。完成《通知》规定的整顿阶段内容。

  第四阶段从2000年10月1日到12月末。完成《通知》规定的验收阶段工作。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组织验收市级各部门整顿情况;区(县)财政局组织验收区(县)各部门整顿情况,并于2000年11月末上报验收结果。

  市财政局还将组织力量对区县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资金分局将验收结果于12月末汇总上报财政部。

 四、处理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指导性意见

  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处理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性意见基础上,结合各部门、各区县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对有偿使用资金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各部门必须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有偿使用资金的清收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

  1.做好债权登记

  各部门要统一制发债权债务确认通知书,借款单位要按照有偿使用资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限期到各有偿使用资金管理部门要对所有用款单位的债权进行分类、核实、登记,避免有偿使用资金的流失。

  2.一般借款的处理

  对合同未到期的借款要加强监控,及时了解情况,到期立即收回,不得延期,不续签合同。借款期限超过2000年的一律提前收回。对已经逾期的借款,要严密关注,抓紧催收,对一次还款有困难的借款,要帮助借款单位做出分期还款计划,严防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

  3.特殊逾期借款的处理

  对逾期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借款,可根据企业负债和亏损的严重程度转为国家投资,按隶属关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4.呆帐的处理

  比照财预字(1998)86号《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呆帐,尽快核实情况,按规定的列报程序予以核销。

  5.奖励政策

  对已经逾期的有偿使用资金,单位能够配合管理部门催收工作、积极还款和落实还款计划的,可酌情减免部分或全部占用费。

  6.惩罚措施

  对不积极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催收工作,无故拖欠不还的单位,要采取特定范围内公布名单、审计部门进驻检查、抵扣经费拨款和返还收入及诉诸法律的手段解决。

  7.对违法违纪的处理

  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对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市属各部门在不改变所有权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前提下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安排使用,可重点用于弥补本部门经费不足、解决历史欠帐和用于安置分流人员等方面。区(县)级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可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决定,并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a043e5def6b14d35ed11fcbf664c6f4c4c9b3b8e